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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0]64号
【发布日期】 2010-07-2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一0 年七月二十八日

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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