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92号
河北、上海、深圳、贵州、陕西省(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上海、深圳、贵州、陕西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95亿元,其中河北、上海、深圳、贵州、陕西省(市)额度分别为48亿元、50亿元、15亿元、38亿元、44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0年8月23日招标,8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8月30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3年8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195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0年8月23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57家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招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五)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机构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机构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河北、上海、深圳、贵州、陕西省(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机构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24日至8月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0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河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21000006
(二)上海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上海市财政局
收 款 人:上海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 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三)深圳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收 款 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584002005
(四)贵州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贵州省财政厅地方财政库款基本户
收 款 人:贵州省财政厅地方财政库款基本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701000006
(五)陕西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陕西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陕西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陕西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791000009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0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34号)规定执行。
附件: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doc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