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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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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10-08-17
【实施日期】 2010-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  为方便企业及社会公众办理、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高审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系统”已于近期启用(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ipr/recordation)。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新“系统”扩大了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权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备案续展的,仍应当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及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不需通过“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  二、备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原“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的,可以在2010年9月1日前继续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不再接受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
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发出纸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  特此公告。
  附件:1.
变更备案申请人申请书.doc
  2.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  3.
注销备案申请书.doc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附件2

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海关总署:
  因我司/本人委托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代理人的情况发生了改变,现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代理人情况的变更事宜。变更后的代理人情况如下:
  代理人名称:
  代理人注册地/住所地(省/区/市):
  代理人通信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传真: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联系人手机号:
  附件:(一)代理授权委托书:(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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