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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其他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出版管字[2010] 1416号
【发布日期】 2010-08-25
【实施日期】 2010-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出版管字[2010] 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
  2006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联[2006]3号),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促进古籍整理出版繁荣的一项重大工程。今年是实施 “十一五”重点规划的最后一年,为全面掌握整个规划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集中展示“十一五”期间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项目的成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含2008年增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含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的项目按“完成”统计),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完成卷(册)数、字数、完成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等情况。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须填写“未完成卷(册)数”一栏。
  二、未完成的规划项目,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未完成卷数、字数、计划出版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未完成原因、目前出版进度。
  三、如申报项目名称变更,请在检查表中注明。
  四、对原承担项目的细节进行了调整,请在“备注”栏内说明调整后的情况。
  上述要求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检查表、汇总表逐一填写,出版社、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检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各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的出版社,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出进一步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100052
  邮 箱:Ldxz@163.com
  联系人:齐浣心 李树玲
  电 话:010-83138145 010-83138146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检查表
  附件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汇总表.xls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附件1

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检查表

项目名称

 

变更前项目名称

 

原作者

 

整理者

 

出版单位

 

其他合作出版单位

 

完成卷(册)数 

 

字数

 

未完成卷(册)数

 

字数

 

已完成卷(册)出版时间

年  月

未完成卷(册)计划出版时间

年  月

项目未完成原因

 

未完成项目发稿、付印、出书时间进度表

 

备 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版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 (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  2010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加盖单位公章)

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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