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 1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于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均有一定要求。但随着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企业的安全距离逐渐被压缩,个别企业安全距离难以达到要求,必须降低存药量或搬迁改造后方可使用。
国务院安委会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外部安全距离问题高度重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加强对民爆行业安全距离管理,全面了解掌握民爆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现下发《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组织进行相关调查。
请你们认真组织辖区内生产企业各生产点填写表格,并参照本表组织对辖区内销售企业库区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进行调查,于9月底前将情况汇总后报我司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外部距离存在问题汇总、销售企业外部距离存在问题汇总、生产企业调查表作为附件上报。
联系人:刘力强 电话:010-68205381(请同时将文件发邮件至liuliqiang@miit.gov.cn)
附件:民爆生产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情况调查表.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