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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民爆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安函【2010】158号
【发布日期】 2010-09-21
【实施日期】 2010-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民爆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爆行业质量监管,切实提升民爆产品质量,按照《2010年民爆行业质量工作要点》的统一部署,现将《2010年民爆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质检机构认真组织并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2010年民爆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0年民爆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  一、 抽检产品及抽检范围
  1、 抽检产品
  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粉状乳化炸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  2、 抽检范围
  北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重庆、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
  二、 抽样及送样时间
  抽样工作应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抽样样品应在抽样完成后10天内送达质检中心。样品检测工作应在12月10日前完成。
  三、 抽检方式
  遵循“抽检分离”原则,从销售企业库房中抽取样品。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样品抽取工作,并负责组织样品送检工作。相关质检中心协助并参加抽样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抽样时,必须确保应抽产品品种齐全,优先抽取煤矿许用型产品,优先抽取高段别产品。
  四、 样本及数量
  煤矿许用型炸药不少于9公斤,岩石型炸药不少于6公斤;工业电雷管代表段不少于200发,非代表段不少于100发,导爆管雷管代表段不少于100发,非代表段不少于60发。
  五、 检测项目
  岩石型炸药:有毒气体、爆速。
  煤矿型炸药:有毒气体、爆速、抗爆燃性、可燃气体安全度。
  工业电雷管:安全电流、延期时间、发火电流、起爆能力、抗静电能力、抗水性、耐温性、可燃气安全度。
  导爆管雷管:起爆能力、延期时间、抗水性、抗拉强度。
  为了保证民爆产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的安全性,本次抽检检测增加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违禁成份(如氯酸盐类、TNT、DNT等)检测内容。
  六、 有关要求
  改性铵油炸药的检测要求及方法见附件2。2009年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仍纳入本次抽检范围。

  附件1

质检中心抽样地区分配表

质检中心

协助抽样地区

国家民爆质检中心(南京)

湖南、广东、广西、贵州

淮北民爆质检中心

陕西、重庆、甘肃、宁夏

国家民爆质检中心(西安)

北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

国家煤矿防爆质检中心

浙江、福建、江西、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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