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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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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厅〔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9-25
【实施日期】 2010-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据卫生部统计,近一段时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疫情上升,局部地区时有霍乱、细菌性痢疾、登革热等传染病疫情暴发。此外,秋季也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加强秋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 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厕所和垃圾的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同时要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登革热流行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及时清理积水、杂草,清除蚊虫孳生地,实施防蚊灭蚊措施。手足口病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发病较高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环境消毒工作,托幼机构还要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及其他用品。
  二、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切实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五、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以多种形式开展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登革热、肠道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揉眼,不共用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不喝生水,不吃不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有病及时就医,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落实措施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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