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发布日期】 2010-09-25
【实施日期】 2010-09-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其自身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备案进行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除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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