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一、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 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83)银发字第21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停止开办“有奖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53号) 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有奖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89〕107号) 六、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批复(银复〔1990〕187号) 七、关于渔船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92)46号) 八、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21号) 九、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2〕272号) 十、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3〕24号) 十一、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112号) 十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356号) 十四、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165号) 十五、关于“保险业务咨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5〕367号) 十六、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 十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银发〔1996〕217号) 十八、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6〕253号) 十九、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二十、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银复〔1996〕205号) 二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问题的函(银函〔1996〕45号) 二十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7〕155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513号) 二十四、关于法定分保预付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282号) 二十五、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 二十六、关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应予规范问题的函(银函〔1997〕217号) 二十七、对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银保险〔1997〕5号) 二十八、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银保险〔1997〕27号) 二十九、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银保险〔1997〕74号) 三十、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463号) 三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 三十二、关于印发《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61号) 三十三、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银发〔1998〕33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三十五、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511号) 三十六、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532号) 三十七、关于对法定分保条件中第九条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银复〔1998〕98号) 三十八、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银函〔1998〕3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