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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