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doc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