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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