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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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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
【发布日期】 2010-11-23
【实施日期】 201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7号

 

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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