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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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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三〔2010〕205号
【发布日期】 2010-12-09
【实施日期】 2010-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0年11月24日14时40分左右,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富贵山花炮厂生产双响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1栋1.1级装药工房,2栋1.3级固引、封口工房(共5间)和1个半成品晾晒场完全被炸毁,双响生产线内其他工房不同程度受损。

  11月27日13时20分左右,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北郊乡大吴庄花炮厂在生产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8栋16间设计用途为固引、插引、中转的工房连环爆炸并倒塌。

  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这两起事故均存在工房内超核定药量生产和存放问题,再次暴露出超药量生产、储存和现场管理混乱是导致烟花爆竹事故扩大、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爆竹生产的装药、插引、固引等环节,超药量生产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容易出现“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  一、烟花爆竹产区立即组织开展以反“三超一改”为重点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烟花爆竹产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目前国务院安委会正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以防“三超一改”和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为重点的监督检查。要对生产企业涉药工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严格检查混药、装药、插引、固引等环节,严禁有裸露药物的工房、临时存药洞、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药物和成品仓库的超员或超量;混药、装药不得在同一工房内进行,机械插引工房必须单人单机,引线架与作业人员实体隔离,并及时更换切引刀具;固引工房必须单人单间,并严格控制未封口的药饼数量;搬运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搬运作业必须坚持少量、多次和轻拿轻放原则。对经营企业的检查,要以经营行为和储存过程为重点,严禁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制贩的产品,严禁内销批发企业和零售店购买、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超员等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从严处罚。要建立和完善督查、检查工作档案,对屡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每天要安排分管安全或生产的负责人在企业值班或带班,各涉药的生产线要有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重点工房(部位)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房(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严防超能力生产、提高定额突击生产和违规经营。对“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直至开除。

  三、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事故。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办通知》有关事故查处的要求,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

  四、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旺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市场检查、重点乡村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强追根溯源,通过查处非法行为,查清并斩断非法供应生产原材料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济链条。

  请将本通报精神及时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本区域内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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