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10-12-21
【实施日期】 2010-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  特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