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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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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农业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512号
【发布日期】 2010-12-29
【实施日期】 201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512号

 

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  自2011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  特此公告。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pdf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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