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23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 二、为支持支线航空发展,旅客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支线飞机执飞的支线航班机票,免缴机场管理建设费,其他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支线飞机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公布的机型为准。 三、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每年补贴额不低于各机场当年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的40%。 四、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场管理建设费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修订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尽快发布实施。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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