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5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开展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1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5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从2011年开始,对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行督查。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各项具体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内容,以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为关键环节,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各项工作进展,通过督查调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性,促进城乡整洁行动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督查对象 督查对象为省级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内容、方式 (一)内容。 1.行动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部署; 2.行动目标本底调查、年度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情况; 3. 目标任务本年度完成情况; 4.各项行动内容开展情况; 5.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方式。 1.采取现场督查和资料审核相结合、定量核查和定性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2.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3.国家级督查以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数据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开展省级自查,填写省级自查统计表(附表),连同自查报告报送全国爱卫办。国家级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工作由全国爱卫办牵头协调,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水利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参加。各部门选派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抽查8个省份,每省(区、市)督查1个地级市和1个县,在全面核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项指标的基础上,重点督查相关部门主管业务工作。 (二)时间。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省级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和统计表。国家级督查工作集中在2月20日至3月15日期间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结果通报 各督查组根据督查结果,及时总结形成报告,经全国爱卫办汇总后,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省级自查统计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