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了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推进博物馆年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就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表》一式三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二)博物馆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三)博物馆2010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一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0年度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无正当原因导致国有博物馆在2010年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少于10个月,民办博物馆少于8个月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博物馆在2010年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博物馆已不具备《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条件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七)博物馆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的博物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检材料的审核,并将年检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复核;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以下材料报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备案: 1.《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纸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2.《2010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三); 3.本省(区、市)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四)我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汇总,编制、发布《2010全国博物馆名录》。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表》.doc 2.《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doc 3.《2010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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