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24
【实施日期】 2011-01-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号 | 税率(%) | 物品名称 | 1 | 10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2 | 2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3 | 30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4 | 50 | 烟、酒、化妆品 |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