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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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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24
【实施日期】 2011-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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