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机构审查推荐意见,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决定批准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10个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资质初次认定、增项、变更和换证等事项,现予以公告。 附件.doc: 1.批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名单 2.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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