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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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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等联合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11-04-06
【实施日期】 2011-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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