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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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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4-08
【实施日期】 2011-0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

第139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作如下修改:

  一、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二、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三、删除第九条。

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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