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纠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国纠办发〔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4-08
【实施日期】 2011-0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纠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

国纠办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近年来,各地区普遍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力促进了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已经成为依靠人民群众推动纠风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为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工作的针对性、可比性,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其对纠正不正之风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作用,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今年部署对部分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开展重点评议工作。

  2011年,各省(区、市)要在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的同时,重点对公安(含交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9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组织进行。为保证评议结果客观、真实和准确,要将上述9个部门纳入同一类别,采取相同的评价标准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包含群众测评满意率、各部门最终排名顺序以及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等三个方面内容。

  各省(区、市)纠风办要高度重视重点评议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群众测评工作的领导,使测评结果真实反映出各参评单位的作风状况。要指定专人汇总评议结果。请将最终评议结果报经省政府或省纪委同意后,于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和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纠风办。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