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总结我国医院评审评价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标准(2011年版)》是各地开展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标准(2011年版)》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备案后实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mohygspjc@163.com 附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doc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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