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反响积极良好。但近期一些地区农村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接连发生违法暴力强拆事件,甚至致人伤亡,严重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监管,严肃问责,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切实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认真贯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条例》和《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条例》宣传学习情况;征地拆迁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征地拆迁的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情况;先补偿后搬迁落实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确立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情况;安置和保障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等。 (二)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发生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 6月20日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法制办。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带队,从上述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突出、发生违法暴力拆迁事件的省(区、市)进行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予以通报。督查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汇总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得到全面落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二)立即部署。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积极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工作。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要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抓好整改。各省(区、市)要督促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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