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屠宰行业监管能力,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 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 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已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3. 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 落实了一定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和完善布局,保障当地肉品供应的积极意愿。审核换证工作成绩突出,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效果明显。 2. 符合当地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3. 承担当地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4. 屠宰企业已进行自主或国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改造,并且项目建设规范、改造效果明显、配套资金落实,有继续投资改造的意愿、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申报企业所在地为西部地区。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1)。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 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 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件2)。 2.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 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有关工作情况。 5. 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 2. 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 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生产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要结合统一要求,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地级市和县(县级市)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出具统一的材料申报函。申报材料需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并需编写目录,标明页码(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件.doc: 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2.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3.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6.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7.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8.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9.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10.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11.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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