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发布工作的通知 科技项目函[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交通运输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鼓励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我司将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以下简称为《推广目录》)的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分类 《推广目录》将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安全与运输、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信息化等十个技术领域,列入《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等。 二、目录内容 列入《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包含成果名称、成果类别、依托项目名称及合同号、成果体现形式、成果技术特点和性能指标、成果主要应用领域、成果已推广应用的实例、成果申报单位等主要内容。 三、发布程序 (一)申请将科技成果列入《推广目录》的,须由成果持有单位填写申报书(附件1)。成果持有单位为地方交通运输企业或地方交通科研单位或大型交通企业集团所属单位的,应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大型交通企业集团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简称“项目管理中心”);成果持有单位为部直属单位或其他的,可直接将申报书报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对申报的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的成果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成果将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及项目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且无异议的成果列入《推广目录》予以发布。 凡列入《推广目录》的成果,由部颁发《交通运输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推广证书》有效期为3年。部将在组织开展科技示范工程等成果推广工作中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成果。 (二)申请列入《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2.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科技成果已通过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 4.具有国内应用实例,且应用时间达1年以上; 5.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6.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申报单位须有较强的相关技术服务能力且对所申报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报单位须登录项目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lzx.gov.cn)并进入交通运输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报项目管理中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知识产权共有单位同意申报的授权书); 2.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目录调整 《推广目录》的调整包括变更、失效和撤销: 1.变更。列入《推广目录》的成果持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失效。《推广证书》有效期满后将自动失效。成果持有单位可重新申请再次列入《推广目录》。 3.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科技成果将从《推广目录》中撤销,收回所发《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1)成果持有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3)成果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 (4)利用《推广目录》或《推广证书》进行虚假宣传的; (5)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其他 《推广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推广证书》有效期内,成果持有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管理中心上报成果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管理中心在对相关内容审核后,将及时更新。 请各有关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推广目录》的申报、推荐等相关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申报书.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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