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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