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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