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