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1〕48号
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办法中规定,对国家高新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同时,对西部地区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高新区,将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单位,请你们组织园区内企业认真实施和申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并按照文件要求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分类别填报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同时,请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当年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科技部。 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沈文京,010-58881686。 贾建平,010-58881691。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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