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详见本网站)的规定,现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资格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愿意向商务部提供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专业服务(全部或部分),同时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加本次资格审查。 二、通过此次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参加2011年至2013年度商务部所属各单位相关专业服务的邀请招标。 三、参加资格审查需要提供下列方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致商务部财务司的函,表示同意按办法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3、在2009年、201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综合评价排名; 4、此项事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邮); (三)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或部分具备办法第二条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 (四)按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要求予以承诺。 (五)请详细说明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向中央国家机关(含商务部)提供过专业服务的情况,包括何年向何单位提供了何种专业服务,专业服务的相关内容。 (六)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往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的专业服务,比照办法第二条范围和第九条的评审标准,阐述将如何为商务部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以及不同专业服务情况下的服务报价。 (七)其他有助于第九条资格审查方面的资料。 四、上述资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后,于2011年8月19日星期五16时前送达商务部财务司。 地址: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财务司,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马凤民,电话:85093109,传真:85093108。 请在封面明显位置注明"参加资格审查"字样。 五、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务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收费标准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六、商务部财务司将以电话或电邮(传真、信函)方式,通知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特此通知。
商务部财务司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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