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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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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实施日期】 2011-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2006-2010年,全国民委系统认真组织实施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经过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不断增强,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族法规监督检查机制日趋完备,全国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  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做好的重要工作。“十二五”时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民族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是进一步提高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能力,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编制实施全国民委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民族地区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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