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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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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
【发布日期】 2011-08-15
【实施日期】 2011-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为加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简称“金安”工程)一期所属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  一、系统运行维护职责和分工

  1.系统总体运行维护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总体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和培训中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设备和系统运维管理,以及总局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应用系统的运维监控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通过落实系统运行日报、周报和月报制度,定期(按周、月)分析系统总体运行状况,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处置不及时、影响业务系统运行的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机构或承建单位予以通报;针对典型问题在专网门户建立处置方法库,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参考,不断提高系统运行保障能力。山东煤矿安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远程备份中心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  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运行维护部门和职责。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均应明确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机构和不少于2名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级及其下属机构“金安”工程软硬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用户管理等工作。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及时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软硬件故障、安全配置问题,以及诸如内部搬家、断电、线路检修、互联网地址变更等情况报总局网控中心;按照总局网控中心要求,协调或配合承建单位解决相关问题;如实记录本地系统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问题、故障现象及处置情况,并按月汇总报总局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系统安全管理,用户账号的添加、修改、删除,应用系统的授权数据恢复操作,以及对备份系统、备份策略、备份介质的维护管理等。

  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  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采用总局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两级部署的应用架构体系,要求两级运行维护人员紧密合作,并遵循统一的要求、统一的规范和统一的流程,对系统进行有效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  2. 结合系统运行维护特点和目前各省(区、市)运行维护能力的实际情况,在构建全国一体化两级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时,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包括软硬件、系统安全和应用系统维护在内的,相对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和队伍,负责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系统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部分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应明确负责本省(区、市)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及时与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保持联络,依托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远程监控的辅助功能,完成现场运行维护工作。

  三、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流程

  1. 运行维护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等。根据不同的运行维护模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所承担的具体角色和任务不同。事件是指发生了非常规的运行情况,包括系统崩溃、软件故障、影响用户业务操作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以及影响业务流程或服务水平的情况。问题是导致一起或多起事故的潜在原因,要通过问题管理尽量减少人为错误和外部事件对系统造成影响,并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变更是指一些在it基础建设设施上的操作所造成的配置的改变,所有在配置项目上的变动都必需纳入变更管理的控制范围,通过变更管理确保有效地监控这些变动,以降低或消除因为变动所引起的问题。配置管理是识别和确认系统的配置项、记录配置项状态、检验配置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  2.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要随时监控系统及设备运行状态,定期记录网络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本级和下属机构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持续发生的问题、中断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总局网控中心,并配合总局网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不断提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能力。

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要求所属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明确本单位“金安”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定期(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次)检查本地设备和应用系统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或运行维护人员,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  4.项目承建单位在总局网控中心值班的人员在做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监控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有关事件工单内容,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恢复系统运行,并将问题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表单回复总局网控中心,必要时同时反馈问题发生节点的运行维护人员。

  四、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使用

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可实现对系统中的网络、主机、安全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存储备份设备和应用系统的可视、可控、可管理,协助运行维护人员监控系统和及时发现问题。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使用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积极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  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提供了事件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等各项管理流程的软件工具,实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总局运行维护工作的有效连接。对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够处理的事件,按照本地流程执行;对需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总局配合处理的事件,按照全局流程执行。当网络中断无法通过系统向总局提交工单时,需要通过电话上报故障情况。

  五、组织保障

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应用监督协调以及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等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由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和技术保障工作以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编制等由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成员和联系方式见总局政府网站“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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