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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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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实施日期】 2011-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药品流通统计制度》实施以来,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也存在部分地方和直报企业重视不够、报送率偏低、报送不及时和报送质量较低等问题,影响了统计服务行业管理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商务部决定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直报企业继续开展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培训内容

  (一)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的重要意义及报表中各项指标解释。

  (二)《药品流通统计制度》网上直报系统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  (三)目前填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如何高效地进行填报。

  (四)互动交流并介绍企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做法与经验。

  二、培训对象

  (一)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同志。

  (二)直报企业。报送率低于80%的直报企业(见附件1)和未报送数据的直报企业(见附件2)必须参加培训,报送率高于80%的可自愿参加。

  (三)未纳入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直报企业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见附件3)。

  (四)符合直报企业条件并正在申请直报企业资格的企业。

  三、组织实施

  经综合考虑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直报企业分布情况、交通便利程度和培训承办能力等因素,分别委托天津市商务委、江苏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四川省商务厅负责周边省份的培训工作。其中,天津市商务委负责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培训;江苏省商务厅负责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的培训;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海南省、贵州省的培训;四川省商务厅负责青海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云南省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见附件5)。

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按本通知确定的培训对象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  附件:

  1.报送率低于80%的直报企业名单(略)

  2.未报送数据的直报企业名单(略)

  3.未纳入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直报企业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名单(略)

  4.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统计(略)

  5.天津、湖南、四川、江苏的具体培训安排(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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