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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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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发布日期】 2011-09-21
【实施日期】 2011-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有关事项的公告

 

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30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330.5亿元。

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1年8月18日,票面年利率为3.93%,按半年付息,每年2月18日、8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8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99.25元,折合年收益率为4.07%。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9月28日起与原发行部分300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  四、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11年9月22日至9月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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