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