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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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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实施日期】 2011-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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