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1号
2012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11年,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禁渔十年总结会会议精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养护长江生物资源,预防和查处长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巩固禁渔10年来的成果,实现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做好2012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实施 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长期、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落实禁渔管理专项经费;要积极为渔民争取禁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地要坚持和巩固10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探索并创新管理机制和检查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组织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共管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水上巡航检查和陆上巡回检查力度,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加强驻守检查,相邻省(市、县)之间要开展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提升执法效果;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和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并坚决取缔电毒炸鱼、迷魂阵等非法捕捞行为。下游有关省(市)要切实做好专项捕捞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核定时间、区域、品种进行作业。要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此外,禁渔期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针对电捕鱼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巩固禁渔成果。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将会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组成督察组开展巡回(交叉)督查,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组织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渔政船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规高发水域进行联合检查。具体方案由长渔办结合实际制定并协调实施。 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果 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关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执法督察,严肃执法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省(市)要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工作,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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