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4.36,0.03,0.69%)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2.66,0.01,0.38%)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2.98,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4.78,0.01,0.21%)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微博)(12.66,0.04,0.3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28,0.05,0.80%)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9.80,0.05,0.51%)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9.47,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78%,2012年1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16日发行结束,1月18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3年1月12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2年1月12日至1月16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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