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 为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提高化学品测试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技能,推进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PDF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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