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大连市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规定,2012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7日进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6-17日进行。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号),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将于2012年2月起陆续启动。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做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报名工作。开展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是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地位、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做好考试报名工作是考试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考人数稳步增加。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的总体要求,抓紧落实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函〔2008〕263号)的要求,做好专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工作,落实2008年以来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员上岗后的职级和薪酬待遇,调动和保护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吸引力。 二、合理确定报名时限。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就2012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争取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支持,适当延长报名时间,使考试报名开始的时间和报名时限有利于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报考。 三、认真做好报名宣传。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将《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通过内部网络或转发文件、印发简报等方式对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民政部门、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以及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进行宣传,使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都能尽快知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的有关信息。 四、积极开展报名动员。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2008年以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动员民政系统、民政范围的广大干部职工踊跃报名参加考试,并积极为参加考试人员创造条件。 各地要及时将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情况和进展向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报告,确保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