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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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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政法函〔2012〕44号
【发布日期】 2012-02-08
【实施日期】 2012-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政法函〔2012〕4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  现将《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  一、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一起草人通过申请立项时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卫生标准网”,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参加起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要求。协议书打印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六份),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应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后,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送我部政法司。逾期未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

  二、按时报告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进度。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的要求执行项目,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前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秘书处。秘书处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7日前将各项目情况汇总后报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汇总后在次月5日前报我部政法司。

  三、确保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完成。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修)订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起草人和起草单位,我部政法司将向相关省市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  附件: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xls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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