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起草专家组的通知 农办医[2012]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起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组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结合实际、全面梳理,精心谋划、适当超前”的基本原则,收集整理并调研各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需要起草制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及规范框架建议,并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二、专家组人员组成 组 长:陈向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研究员) 成 员:张 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副处长) 刘 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杨 虎(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书记、研究员) 陈东来(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研究员) 陆敬刚(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高级兽医师) 邓 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郭昭林(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处书记、研究员) 林 琳(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调研员、研究员) 黄 夏(广西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农业推广研究员) 陆 红(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防疫检疫处处长)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全体成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质保量地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专家组在农业部兽医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我部提供有关经费支持。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标准规范起草工作可依托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进行。 (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有关同志承担我部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条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专家组开展法规标准起草调研工作给予协助和必要的支持。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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