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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继续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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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2]28号
【发布日期】 2012-02-15
【实施日期】 2012-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环境保护部关于继续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28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贵州、福建、浙江、河北、山西、河南、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

  为进一步做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为我国汞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数据,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和各电力集团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继续按照《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环办函〔2011〕442号)的要求,组织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2-6月每月对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开展手工全口径监测,并于2-12月对已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的烟气汞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汞CEMS)开展比对监测。

  二、各电力集团应尽快完成汞CEMS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保证汞CEMS正常稳定运行;同时,积极配合省级环境监测站的手工监测和汞CEMS比对监测工作,保证断面开孔、监测平台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  三、各电力集团应组织参与试点的燃煤电厂,于2012年2-12月每月结束后的5日内,向燃煤电厂所在的省级环境监测站报送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质控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

  各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向我部报送辖区内试点监测报告,同时报送全口径手工监测数据、烟气汞CEMS比对监测数据(手工监测在完成5次监测后不再报送),以及燃煤电厂报送的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wry@cnemc.cn。具体数据内容及格式请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各数据表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和监测数据,不得随意改变数据表格式或删减数据列。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2年的2-6月每月结束后的20日内向我部报送燃煤电厂大气汞监测试点月报,我部适时对各地监测试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  四、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和电力集团于2012年7月,总结监测试点工作,编制所辖燃煤电厂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并向我部监测司报送,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五、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要切实加强试点监测能力建设,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渠道中安排经费,加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汞排放手工试点监测的能力建设,尽早满足大气汞手工监测的工作要求。该项工作将纳入2012年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考核。

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佟彦超 (010)66556824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修智 (010)84943218

  电子邮箱:wry@cnemc.cn

  附件: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数据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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