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1年第十一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1年第十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两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河北星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四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天津青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三)徐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四)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三、批准以下十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二): (一)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二)石家庄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三)丹东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四)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如东天虹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六)盐城盐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七)东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八)湖南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 (九)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十)保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批准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等195家单位资质延续,其中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缩减原评价范围,大连经环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三)。 五、同意以下三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六、因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销以下四家单位资质: (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 (二)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 (四)聊城市东昌府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请上述第一至五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上述第六项中的单位须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第四项中缩减原评价范围的单位和第六项中的单位,在原有评价范围之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的项目,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申请继续完成原项目的书面请示及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报我部备案,经我部核准后,方可继续完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六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 (北京安外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4层408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如松 联系电话:(010)52931001,(010)52931013 附件: 1.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及范围调整的单位情况 2.批准机构更名的单位情况 3.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单位情况.PDF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及范围调整的单位情况
批准机构更名的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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