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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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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14号
【发布日期】 2012-02-20
【实施日期】 2012-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2】14号

 

  为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保证水产养殖源头安全,我部决定今年2-7月继续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抽查省份、品种和承检单位

  (一)抽查省份: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等12个省(市)。

  (二)抽查品种:、罗非鱼、鳜鱼、乌鳢、斑点叉尾鮰、大黄鱼、甲鱼、草鱼、鲤鱼、鳙鱼、白鲢、鲫鱼、大菱鲆、河蟹、梭子蟹、对虾、罗氏沼虾、扇贝、文蛤以及海参等19个品种。

  (三)承检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等9家水产品质检机构。

  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  二、监测指标及限量

  所有苗种样品检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3种(类)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药物检验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

  三、有关要求

  (一)被抽检单位已从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苗种场数据库中抽取确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请严格在此名单范围内组织抽检。附件3所列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必须抽检。

  (二)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苗种生产实际情况与承担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商定。

  (三)监督抽查工作开始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执法人员要利用开展监督抽查的机会,对被抽检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四)本次监督抽查样品制样方式及检测方法依照《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执行。质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2确定的残留限量判定检验结果,检出阳性样品后需经质谱确认。

  (五)各质检机构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及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报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质标中心于7月底前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  请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密切配合,按时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监督抽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一)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

  联系电话:(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

  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  (二)水科院质标中心刘欢

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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