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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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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2〕51号
【发布日期】 2012-02-21
【实施日期】 2012-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为做好2012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弘扬先进殡葬文化,进一步加强殡葬系统行风建设,努力践行“为民、务实、创新、奉献”的民政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全力做好清明节服务保障工作。2012年清明节期间,各地民政部门要以“惠民、绿色、人文”为主题,继续把保障群众安全、有序、文明祭扫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清明节工作指挥部”、“殡葬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要结合当地群众祭扫特点和风俗习惯,继续完善工作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重点做好人员疏导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祭扫秩序和消防安全。要认真查找分析以往在业务接待、服务收费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服务和祭扫的各项管理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  二、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继续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列入社会建设领域的重点民生工程,做好“十二五”期间殡葬项目争取和实施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策覆盖人群、减免标准、资金筹措监管等政策措施,做到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与救助保障水平相协调,殡葬改革进程与公共服务内容相衔接,统筹解决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等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问题,确保2012年底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城乡低收入群众。

  三、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自觉把弘扬先进殡葬文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践行“为民、务实、创新、奉献”民政精神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要求,突出清明节纪念先人、缅怀先烈的主题,使清明节成为展示和传播先进殡葬文化的重要阵地,成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孝亲感恩等精神需求的重要渠道。要充分认识到清明祭扫活动已经成为传承我国慎终追远、仁义忠孝等优秀文化传统的群众性活动,努力提升清明节工作的文化品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清明文化活动,倡导时空邮箱、网络祭扫等绿色健康的悼念缅怀方式。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殡葬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不文明祭祀用品的管理和引导。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殡葬惠民之举和便民之策,特别是要加大对绿色节地葬法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  四、深入开展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月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精神,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线,在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继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行风建设月活动。要扎实推进“暖心”和“三创”活动,重点是细化量化“三亮”、“三比”和“三评”的内容、形式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评议和整改。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现服务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意识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改进,管理水平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  请各地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本地清明节工作总结报部社会事务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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