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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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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
【发布日期】 2012-02-23
【实施日期】 2012-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

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

 

  2012年1月至4月,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正式接受新通用顶级域申请。为维护我国域名管理和服务秩序,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现就我国境内相关组织和单位申请互联网通用顶级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  一、请拟申请通用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具体包括:

  (一)申请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拟申请的顶级域字符标识、目标服务范围、运营发展计划等;

  (三)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急运营工作方案、域名注册数据托管方案等;

  (四)顶级域注册管理措施,包括服务监督、地理名称保护、商标品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域名滥用等。

  二、按照通用顶级域申请规则,申请涉及地理名称的顶级域(以下简称地名顶级域)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或无异议文件。我国负责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政府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我国地名顶级域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具体程序如下:

  (一)拟申请我国地名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

  (三)民政部对我国地名顶级域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民政部审核意见基础上,做出是否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决定。

  三、申请通用顶级域的机构获得ICANN授权后在我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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